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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宣布时间:2011-09-07     作者:佚名       泉源:本站整理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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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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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牢靠和生长国有经济 ,增强对国有资产的�;� ,施展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长 ,制订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 ,是指国家对企业种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遵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划分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推行出资人职责 ,享有出资人权益 。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清静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 ,主要基础设施和主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推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 ,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推行出资人职责 。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 ,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以及国有资源控股公司、国有资源参股公司 。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证政企脱离、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脱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谋划的原则 ,依法推行出资人职责 。
????第七条 国家接纳步伐 ,推动国有资源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清静的主要行业和要害领域集中 ,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和结构 ,推进国有企业的刷新和生长 ,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
????第八条 国家建设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长要求相顺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视体制 ,建设健天下有资产保值增值审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
????第九条 国家建设健天下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详细步伐凭证国务院的划定制订 。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执法�;�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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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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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凭证国务院的划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 ,凭证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推行出资人职责 。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凭证需要 ,可以授权其他部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推行出资人职责 。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分 ,以下统称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第十二条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加入重大决媾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力 。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遵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制订或者加入制订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执法、行政规则和本级人民政府划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推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 ,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加入国有资源控股公司、国有资源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聚会、股东大会聚会 ,应当凭证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揭晓意见、行使表决权 ,并将其推行职责的情形和效果实时报告委派机构 。
????第十四条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遵照执法、行政规则以及企业章程推行出资人职责 ,包管出资人权益 ,避免国有资产损失 。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 ,除依法推行出资人职责外 ,不得干预企业谋划运动 。
????第十五条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认真 ,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形 ,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视和审核 ,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认真 。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 ,按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换、收益等汇总剖析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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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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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工业遵照执法、行政规则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谋划自主权和其他正当权益受执法�;� 。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谋划运动 ,应当遵守执法、行政规则 ,增强谋划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机构依法实验的管理和监视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视 ,肩负社会责任 ,对出资人认真 。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设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设健全内部监视管理和危害控制制度 。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遵照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财务部分的划定 ,建设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设置会计账簿 ,举行会计核算 ,遵照执法、行政规则以及企业章程的划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遵照执法、行政规则以及企业章程的划定 ,向出资人分派利润 。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源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源参股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划定设立监事会 。国有独资企业由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凭证国务院的划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遵照执法、行政规则以及企业章程的划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职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举行监视 ,对企业财务举行监视检查 。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遵照执法划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实验民主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加入重大决媾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力 。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 ,应当遵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通过制订或者加入制订所出资企业的章程 ,建设权责明确、有用制衡的企业内部监视管理和危害控制制度 ,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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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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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遵照执法、行政规则以及企业章程的划定 ,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职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司理、副司理、财务认真人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源控股公司、国有资源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 ,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由职工民主选举爆发 。
????第二十三条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优异的品行;
????(二)有切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事情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推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在任职时代泛起不切合前款划定情形或者泛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划定的不得担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情形的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
????第二十四条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的人选 ,应当凭证划定的条件和程序举行考察 。考察及格的 ,凭证划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
????第二十五条 未经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赞成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职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赞成 ,国有资源控股公司、国有资源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职员不得在谋划同类营业的其他企业兼职 。
????未经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赞成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司理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赞成 ,国有资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司理 。
????董事、高级管理职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 ,应当遵守执法、行政规则以及企业章程 ,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使用职权收受行贿或者取得其他不法收入和不当利益 ,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 ,不得逾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议企业重大事项 ,不得有其他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谋划业绩审核制度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举行年度和任期审核 ,并依据审核效果决议对企业管理者的赏罚 。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 ,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源控股公司的主要认真人 ,应当接受依法举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划定的企业管理者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 ,遵照其划定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遵照本章划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举行审核、赏罚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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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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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样平常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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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 ,增添或者镌汰注册资源 ,刊行债券 ,举行重大投资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转让重大工业 ,举行大额捐赠 ,分派利润 ,以及驱逐、申请休业等重大事项 ,应当遵守执法、行政规则以及企业章程的划定 ,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 ,增添或者镌汰注册资源 ,刊行债券 ,分派利润 ,以及驱逐、申请休业 ,由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议 。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 ,除遵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执法、行政规则以及企业章程的划定 ,由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议的以外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认真人整体讨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议 。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源控股公司、国有资源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 ,遵照执法、行政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划定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遵照本法第十三条的划定行使权力 。
????第三十四条 主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源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驱逐、申请休业以及执法、行政规则和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应当由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议或者向其委派加入国有资源控股公司股东会聚会、股东大会聚会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 ,应当报请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本法所称的主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源控股公司 ,凭证国务院的划定确定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刊行债券、投资等事项 ,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机构批准、批准或者备案的 ,遵照其划定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切合国家工业政策 ,并凭证国家划定举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生意应当公正、有偿 ,取得合理对价 。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驱逐、申请休业等重大事项 ,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源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划定推行出资人职责 。详细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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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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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源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源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源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源控股公司 。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遵照法定程序 ,由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议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
????主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源控股公司的改制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议或者向其委派加入国有资源控股公司股东会聚会、股东大会聚会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 ,应当将改制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订改制计划 ,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惩罚计划、股权变换计划、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顿企业职工的 ,还应当制订职工安顿计划 ,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凭证划定举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 ,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钱币工业折算为国有资源出资或者股份的 ,应当凭证划定半数价工业举行评估 ,以评估确认价钱作为确定国有资源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 。不得将工业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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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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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使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生意 ,谋取不当利益 ,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
????本法所称关联方 ,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及其近支属 ,以及这些职员所有或者现实控制的企业 。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源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不公正的价钱与关联方举行生意 。
????第四十五条 未经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赞成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工业转让、乞贷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配合出资设立企业 ,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或者其近支属所有或者现实控制的企业投资 。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源控股公司、国有资源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生意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划定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 ,应当遵照本法第十三条的划定行使权力 。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生意作出决议时 ,该生意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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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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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源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 ,转让重大工业 ,以非钱币工业对外投资 ,整理或者有执法、行政规则以及企业章程划定应当举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应当凭证划定对有关资产举行评估 。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源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切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举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议的事项的 ,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形向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源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 ,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勾通评估作价 。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事情职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 ,应当遵守执法、行政规则以及评估执业准则 ,自力、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举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认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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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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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 ,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小我私家的行为;凭证国家划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结构和结构的战略性调解 ,避免国有资产损失 ,不得损害生意各方的正当权益 。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议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议转让所有国有资产的 ,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职位的 ,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照等价有偿和果真、公正、公正的原则 。
????除凭证国家划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生意场合果真举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征集受让方;征集爆发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 ,转让应当接纳果真竞价的生意方法 。
????转让上市生意的股份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划定举行 。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价钱为依据 ,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钱 。
????第五十六条 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划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或者其近支属 ,或者这些职员所有或者现实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 ,在转让时 ,上述职员或者企业加入受让的 ,应当与其他受让加入者一律竞买;转让方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 ,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职员不得加入转让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验的各项事情 。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划定 ,不得危害国家清静和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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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有资源谋划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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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设健天下有资源谋划预算制度 ,对取得的国有资源收入及其支出实验预算管理 。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源收入 ,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 ,应当体例国有资源谋划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整理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源收入 。
????第六十条 国有资源谋划预算按年度单独体例 ,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
????国有资源谋划预算支出凭证昔时预算收入规模安排 ,不列赤字 。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务部分认真国有资源谋划预算草案的体例事情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务部分提出由其推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源谋划预算建议草案 。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源谋划预算管理的详细步伐和实验办法 ,由国务院划定 ,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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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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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形和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情形的专项事情报告 ,组织对本法实验情形的执法检查等 ,依法行使监视职权 。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推行职责的情形举行监视 。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划定 ,对国有资源谋划预算的执行情形和属于审计监视工具的国家出资企业举行审计监视 。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宣布国有资产状态和国有资产监视管理事情情形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视 。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举行揭发和控诉 。
????第六十七条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凭证需要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举行审计 ,或者通过国有资源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由国有资源控股公司约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举行审计 ,维护出资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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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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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其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凭证法定的任职条件 ,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源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 ,决议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推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
????第六十九条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事情职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尚不组成犯法的 ,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条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凭证委派机构的指示推行职责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依法肩负赔偿责任;属于国家事情职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依法肩负赔偿责任;属于国家事情职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使用职权收受行贿或者取得其他不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工业转让等历程中 ,违反执法、行政规则和公正生意规则 ,将企业工业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规则定与本企业举行生意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 ,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勾通出具虚伪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执法、行政规则和企业章程划定的决议程序 ,决议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执法、行政规则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 ,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由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生意、国有资产转让等生意运动中 ,当事人恶意勾通 ,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 ,该生意行为无效 。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源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违反本规则定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被免职的 ,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源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造成国有资产特殊重大损失 ,或者因贪污、行贿、侵占工业、挪用工业或者破损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终身不得担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源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 。
????第七十四条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举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执业准则 ,出具虚伪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 ,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 ,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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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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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视 ,执法、行政规则尚有划定的 ,遵照其划定 。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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